博职业学院图书资料管理规定

第一章    总    

第一条 图书馆是全院的文献情报中心,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, 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,提供优质服务,特制定本规定。    

第二条 图书馆的各项工作都应以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,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为中心任务。   

第三条 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,凡用学院资金所购图书资料,必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,由图书馆整理上架后方可借阅。     

第四条 图书馆藏书主要供本院读者 ( 编制内的教职工、学生 ) 使用。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馆借阅。

第五条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本院的作息时间及单位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。

第二章   借阅证的管理和使用

第六条 借阅证的办理    

(一)新调入的教职工,凭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或所属部门介绍信和校园卡办理。

(二)新生(包括预科班学生、外国留学生)报到注册后,凭教务处所发新生名单和校园卡,以班级为单位到图书馆办理,待入馆教育结束后使用。补录的学生和未参加集体办理借阅证的学生,办理借阅证须带学生证、身份证和校园卡在规定时间办理。

(三)本院函大学生、计划外学生、进修生,由教务处或主管系提出申请并担保,经图书馆同意后,集体办理。需交押金 100 元 / 人。

(四)借阅证一人只能办理一个。

(五)职工办理离校手续、离退休手续时,须将所借图书还清,并注销原证,离退休人员如需借书,须重新办理借阅证。

(六)留降级学生须将原证注销,重新办理借阅证(按补办借阅证执行)。

第七条 借阅证的使用

(一)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。凡借用他人借阅证者,对借阅人和转借人,注销其证件,并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或处罚,屡教不改者,取消其借阅资格。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者,按窃书处理。     

(二)借阅证严禁涂改、拆毁,违者停止使用。

(三)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,一律由领证人负责归还,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。

第八条 借阅证的挂失、补办

(一)借阅证要妥善保管,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,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图书,失证人应负责赔偿。

(二)借阅证遗失后,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部门证明,在还清原证所借图书后,每周二、四下午注册新证。

(三)若补办新证后,原证件终止使用,若仍使用按冒用他人借阅证处理。

第九条   借阅证的注销

(一)读者凡因调离、毕业、结业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、辞职等离院时,须事先到图书馆还清书刊资料,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,方可离院,有押金者退还押金。

(二)读者离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注销手续,其所在部门应负责追书或赔偿。教职工过世,由其家属办理还书注销手续。

第三章    书刊借阅管理

第十条 借阅册数

(一)教职工最大借阅册数为八册。

(二)在院研究生最大借阅册数为六册。

(三)学生最大借阅册数为三册。

第十一条 借阅期限

(一)教职工借期为 180 天。

(二)学生借期为 30 天。

第十二条 借阅要求

(一)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,如无人预约,则可续借一次,学生期限为 30 天,教工期限为 180 天。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,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续借。

(二)借到书刊资料,应当面详细检查,   如发现有圈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污损等现象,   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,由管理人员作出标记,否则,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,由借阅者负责。

(三)读者所借书刊,超期半年以上者,停止借阅,并按规定予以处罚。

第十三条 图书馆各阅览室、文检室、样本库、工具库收藏的书刊,仅供室内阅览,不予外借(可复印),特殊情况借出,需经馆长批准,期限一天。

第四章    报刊阅览管理

第十四条   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按规定进入各阅览室,自带物品请放在存包处,入室注意仪表举止,禁止穿背心拖鞋入内。

第十五条    阅览室报刊需复印者,办理手续后可到期刊阅览室或图书馆复印室复印。所借报刊凭复印票据于当班归还。

第十六条    要珍惜爱护报刊资料,严禁圈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污损,违者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五章    读者违反规定的处理

第十七条    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:“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,对违章或污损、盗窃文献资料者,应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赔偿、以致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”。

第十八条    遗失书刊赔偿

(一)遗失图书、期刊,可以同样版本的新书赔偿,并付书刊采编加工费 5 元。

(二)丢失的书刊无法购得新书,需按以下规定赔偿:

1 、中文普通单本图书, 80 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10 倍赔偿; 81 年~ 90 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5 倍赔偿; 91 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3 倍赔偿。

2 、工具书、样本书、特藏书按原价的 15 倍赔偿。

3 、外文书按原价的 10 倍赔偿。

4 、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期刊中的一期者,按全套图书价格或期刊全年价格参考本条以上各款赔偿。属第 1 款图书的赔偿金额超过遗失图书价格的 15 倍的按 15 倍赔偿。属第 2 款图书的赔偿金额超过遗失图书价格的 20 倍的按 20 倍赔偿。余册不退本人。

5 、读者赔偿后,如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的,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,并交 5 元手续费,无赔偿收据者不予退款。

第十九条    损坏书刊赔偿

(一)图书是国有资产,读者应精心爱护,妥善保管,不得出现批点、涂写、撕毁、拆装、水污等情况,若出现以下情况,视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,除批评教育外,给予一定的赔偿。

1 、用铅笔勾划、批点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 10% — 50% 的赔偿,并责其擦干净。

2 、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、涂写等,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 30% ~ 100% 的赔偿。

3 、墨迹、油渍、水渍、熏烤的书,视污损程度,轻者处以书价 30% ~ 100% 的赔偿,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处理。

4 、撕去书的一角(不影响书的内容),赔偿 1 ~ 2 元。撕页但不影响图书内容者,每页赔偿 10 元;“开天窗”或撕页并影响图书内容者按丢书处理。

(二)污损或毁坏条形码、书标者,每条赔偿 5 元。

第二十条    逾期赔偿

(一)逾期赔偿按每天每册人民币 0.1 元计算。

(二)拒不交纳逾期赔偿金者,停止借阅书刊。

(三)阅览室只提供阅览的书刊,因特殊情况外借,逾期 1 天,赔偿 1 元。

第二十一条    窃书处理

故意损坏书刊、偷窃书刊、“调包”还书、以废充好、冒用他人借阅证借书者以及损坏检测器材者,一律按窃书作如下处理:

(一)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。

(二)处以被窃图书总价 20 倍以上的赔偿(不足 100 元的按 100 元赔偿)。

(三)挂失借阅证,停止借阅半年。

(四)报告所在单位领导,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通报学院,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   对以下违反馆内有关规定,破坏正常阅读秩序,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读者,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。对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、扰乱秩序者,取消阅览、外借资格,并通知所在部门,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。因其行为造成损失者,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
(一)在大厅、走廊及阅览室高声喧哗者。

(二)擅自将书包、书籍等带入阅览室者。

(三)不到图书馆指定位置存包者。

(四)在馆内吸烟、玩火者。

(五)在馆内吃零食、口香糖,随意吐痰、乱扔纸屑者。

(六)违反操作程序,使系统遭到破坏者。

(七)私自使用电器者(如充电器充电等),除按本条款处理外,并予没收所用电器。

(八)在自习室占位者。

(九)擅自将非外借书刊带出室外者。

(十) 在桌椅、墙壁、门窗等上面乱刻、乱写、乱划者。

第六章      附     则

第二十三条    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  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